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前述职工于2020年回岗几天后与所在部门口头提出离职,贵司人事部知晓后让所属部门联系该职工回单位办理纸质手续,则贵司人事部通知前述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贵司与前述职工即已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办理书面手续仅为对此意思表示的确认。因此,贵司现在只需将前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职工即在法律上认为相关劳动合同已解除。
② 如果贵司主张2019年7月即解除与前述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则此项主张不合法,因为贵司于2020年又通知该职工回岗,在事实上已认可与该员工维持劳动合同关系。
③ 通过与该职工微信视频签订辞职书没有实际意义。
④ 需特别提示您的是,贵司欲免除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可能导致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