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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的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

时间:2019-06-26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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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的行为认定和法律责任

河南省一村支书,违规为全家办理低保,并且用虚假材料套取国家的耕地补贴,最令人咂舌的是其刚满三岁的小岁女已经开始领工资,典型的吃空饷行为啊,中吃空饷冒领工资的行为在法律会被追究什么样的罪名呢?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界定了“吃空饷”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吃空饷的法律责任

《预算法》第93条、95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虚列支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吃空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给国有资产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相关的单位。

有律师认为,“吃空饷”既是“私吃公”,也是“公吃私”,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私吃公”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为满足私利而贪占公共资源,以地方或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公吃私”是因为少数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以“公”之身份侵害纳税人之个体权利。但无论是“私吃公”还是“公吃私”,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利用公共权力满足私利。由此可以确定,“吃空饷”具有腐败性质。如果吃空饷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那么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肃的处理。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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