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证据再怎么厉害的律师也是无可奈何的。证据就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那么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逃避惩罚而制毁坏藏匿证据或者是收买证人会怎么样呢?
律师:此种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存在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在犯罪客体上都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两罪都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等。但两罪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前罪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此点区别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伪证罪必须对与案件情况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而妨害作证罪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则无此限制。
2、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前罪发生的场合在客观方面部分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四类人。
4、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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