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比如邀请好友来家中吃饭、让熟人搭乘便车以及帮忙照顾小孩,属于生活中的小恩小惠行为,是事实行为的一种。
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1、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3、但在实务中,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
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之间有哪些不同点?
(1)主体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 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乙并没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为而受该行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而非无偿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约束,尽管一方当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不是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在有些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安全返还物品的义务。这一区别是好意施惠行为和无偿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素。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而且各个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会不一样,在合同中一般会根据合同的性质来进行区分,好意施惠一般是可以不具备各项合同的要求能力,但是赠与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就要比好意施惠要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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