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第63条都规定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在此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有意搁浅又称故意搁浅,自动搁浅,是指的是船舶为了避免与他船发生碰撞或者为了避免船舶、货物等财产的沉没,或者为了扑灭火灾,有意驶往浅滩搁浅的措施。
绕航条款亦称自由条款是指租船合同当事人就航程中船舶可以偏离合同航线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一种约定。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无害通过权是指一国船舶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可以驶入或穿过另一国领海的权利。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
海事领域中所涉及的担保,包括两种:一是海商事中的一般债权担保;二是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担保。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第一船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一种船籍登记制度。
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