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航程终止指的是一个航次的结束。航程终止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形:
1.如果共同海损行为发生时在船上的全部货物只有一个目的港,则航程应在该港卸货完毕之日结束。
2.如果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不再继续原航程,则航程应在决定放弃航程之日结束。
3.如果共同海损行为发生时在船上的货物有几个目的港,则就每一批货物(及其有风险的运费)而言,其航程应以该批货物在其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时终止;但就船舶而言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卸毕时,航程才算结束。
二、航程终止时终止地的价值
航程终止时终止地的价值指的是航程终止时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航程终止地的价值。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共同海损损失和分摊的理算,应以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为基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终止地的实际价值,是计算各项财产共同海损牺牲受到补偿的金额和分摊价值的基础。
三、航程终止条款
航程终止条款,是国际海上保险中场普遍采用的货物保险条款之一。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
航程终止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运输不是在合同所载明的目的地终止,而是在其它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者航程在“运输条款”所规定的交货发生之前终止,在保险人迅速获得通知并增收了保险费(如果需要的话)的情况下,该保险则应继续生效,直到下列情况之一为止: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点出售和送交,或者,除另有约定者外,该保单所保货物于该港或地点自远洋船舶上卸至船边后60天期满,两者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2.如果该货物在此60天期限内(或在约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发送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它任何目的地,则至“运输条款”规定的终止时间为止。
保险公司对发生这些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并不中止保险责任,原来的保险继续有效。当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些情况时,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认为有需要,可以加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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