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人事部 《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政字[1998]19号
  • 【发布日期】1998-07-03
  • 【生效日期】1998-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人事部 《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人事部
《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人发〔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即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落实获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的同志应享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1998年7月3日
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
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 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精神,经审核,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月授予的王家驹等51名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为省部级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名单(略)

1998年6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