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发布《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部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部标准的通知
(84)交科技字886号
由部公路局负责组织起草的《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部标准报批稿,业经批准,现予发布。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为:JT3109-84《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并对车站建设提出要求。
1. 站级划分
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1.1 一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
1.1.1 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1.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1.3 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2 二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
1.2.1 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1.2.2 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
1.2.3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
1.2.4 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
1.3 三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
1.3.1 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1.3.2 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
1.3.3 一般旅游区的车站。
1.4 四级站
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
1.5 站务工作量计算
1.5.1 站务工作量包括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行包换算量。
1.5.2 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指车站年度平均每日发送长途旅客的数量及短途旅客折算量之和。
1.5.3 在车站发售车票的城乡短途班车(系指班次密度大、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或班线长度在30公里以内的班车)旅客日发送量,按每2人次折合,人次计入车站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总数。
1.5.4 核定站级时,行包日发送量按每件换算为1人次计入站务工作量。
2. 站址选择
车站站址根据下列原则选定:
2.1 便利旅客集散和换乘。
2.2 车辆流向合理,方便出入。
2.3 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2.4 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3 建设规模
3.1 车站主要由站房、发车位、停车场(库)、站前广场、保修车间、生产辅助设施和职工生活用房等组成。
3.2 站房建设规模,以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为主要依据计算、结合其它条件,按设计年度进行合理规划。
3.2.1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中最高时刻聚集在站的旅客人数。3.2.2 车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乘以相应的百分比计算:
500人次以下者为30%~40%;
500~3000人次者为30%~25%;
3000~5000人次者为25%~21%;
5000~7000人次者为21%~18%;
7000~10000人次者为18%~16%;
10000人次以上者为16%。
旅客日发送量较少,而流时又过分集中的车站,可按实际最高聚集人数计算。3.2.3 设计年度指车站建成开始使用后的第10年。
3.3 车站各主要处所建筑面积
3.3.1 站房
候车室根据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每人1.20平方米计算;
售票厅按每个窗口20.00平方米计算;
行包托运处:托运厅按每一托运单元(柜台)前留足20.00平方米计算;行包受理作业面积按每一托运单元20.00平方米计算;库房内行包占用面积按每件0.30平方米计算,行包员作业面积按每一托运单元20.00平方米计算,行包入库件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的10%计算;
行包提取处面积按托运处的30%~50%计算;
站务员室按每人1.50平方米计算;
乘务员室按每人0.70平方米计算;
驾驶员休息室按驻站车数每车1人,每人0.50平方米计算;
其它工作用房按每人6.00~9.00平方米计算,单间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3.3.2 发车位
每个发车位按发送客车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3.3 停车场(库)及行车通道
根据驻站客车数,按停放客车投影面积的4倍计算。
3.3.4 站前广场
一、二级车站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00平方米计算;三、四级车站酌情确定。
3.3.5 保修车间
根据车辆保修(一保及小修)作业量,每一保修车位按75.00~90.00平方米计算;辅助工间面积按每车位10.00~15.00平方米计算;材料库房面积按每车位10.00平方米计算。
3.3.6 职工生活用房根据国家规定面积指标计算。
3.4 除上述主要部位外, 一级车站要设置下列处所: 售票室、问讯处、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保管室、值班站长室、广播室、调度室、财会室、票据库、统计室、党政工团办公室、公安执勤室、 门卫、会议室、 检验车位(包括检验人员办公室)、洗车台、小卖部、旅客盥洗室、厕所、清洁工具室、单身职工宿舍、司乘公寓、职工食堂、浴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锅炉房、托儿所、自行车库(棚)等。二、三、四级车站视具体情况确定。设置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3.5 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车站各部位面积计算方法,分别参见附录A《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计算方法》(补充件)和附录B《车站各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补充件)以及附录C《车站占地及建筑面积举例参照表》(参考件)。
4. 设备、设施
4.1 一、二级车站要设置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市区交通图、 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 公告牌、留言牌、班次牌、到达班车揭示牌、旅行须知,配备旅客意见簿、报刊、杂志、座椅、时钟、公用电话、邮政信箱、果皮箱、痰盂、饮水用具及装卸、搬运、广播、御寒降温、清扫除尘、消防等器材设备。
4.2 三、四级车站可参照对一、二级车站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配置的设备、设施项目。
5.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1 机构设置
各级车站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5.2 人员配备
5.2.1 站务人员
按车站站务工作量每100人次配备1.80~2.00人.其中:
售票员0.32人;
服务员(包括检票、广播、寄存、问讯、卫生等)0.90人,过路班车每15个班次增配1人;
行包员0.28人;
装卸工0.40人.
5.2.2 乘务人员
配有乘务员的客车,每辆配备1.33~1.50人;双班运行的,增加1倍。5.2.3 驾驶员
按每辆客车1.33~1.50人配备,双班运行的,增加1倍。
5.2.4 调度员
按驻站客车配备,30辆及30辆以下为2.00~3.00人,每增加30辆增配1人。
5.2.5 保修人员
按保修作业工作量计算,每一保修车位配备2.00~4.00人,如双班作业时,可适当增加人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
5.2.6 管理人员(包括站领导、股室负责人、业务、财务、统计、公安、稽查、安检、政工人员等)和后勤人员按上述人员总数的20%~22%配备。
6. 数字依据
6.1 本标准中核定站级条件的有关数据,依照核定年的前一年度实绩日均数字,应经统计部门认可。
6.2 凡统计部门未统计的数字,以业务部门的统计数为依据。
7. 站级审批
7.1 一级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报交通部审批;二、三、四级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审批,其中二级站报部备案。
7.2 各级车站级别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录 A 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计算方法(补充件)
设计年度的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可通过下式求得:
F设=F统(1+D)↑T
式中:F设 ―――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
F统 ―――统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
D ―――客运量预计递增幅度;
T ―――统计年度至设计年度的年数。
附 录 B 车站各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补充件)
B.1 站房
B1.1 候车室面积=1.20(平方米/人)×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B1.2?售票厅面积=20.00(平方米/窗口)×售票窗口数
售票窗口数=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个窗口每小时可售票数
一般情况下, 售票员每小时可发售120张车票, 即每10分钟可售20张车票,10分钟可认为是旅客正常排队时间。 排队购票时, 旅客平均活动面积为1.00平方米/人。
假设每人购买1张车票,10分钟内,窗口前排队旅客则有20人左右,因此,售票窗口前就要留够20.00平方米,即:
售票窗口前面积=1.00(平方米/人)×20人=20.00平方米
B1.3?行包托运处面积=托运厅面积+库房面积+行包受理作业面积
其中:托运厅面积=20.00(平方米/托运单元)×托运单元数
库房面积=0.30(平方米/件)×旅客日发送折算量×(0.10件/人次)+
20.00(平方米/托运单元)×托运单元数。
行包受理作业面积=20.00(平方米/托运单元)×托运单元数。
式中:0.10为行包托运系数。
托运单元数=日受理行包总件数÷每单元日受理行包件数
日受理行包总件数=旅客日发送折算量×0.10
每单元日受理行包件数=托运单元每小时受理件数×每日办理业务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托运单元每小时可受理30件行包,每日可办理10小时行包业务。B1.4?行包提取处面积=行包托运处面积×(0.30~0.50)
B1.5?小件寄存处面积=0.20(平方米/件)×旅客最高聚集人数×0.25(件/人次)+10.00平方米
式中:0.20平方米/件指每件物品平均占用的面积数,0.25为小件寄存系数,即每4名旅客中有1名旅客寄存小件, 10.00平方米为作业室面积. 以上均为测算数字。
B1.6?问讯处面积=8.00(平方米/人)×工作人员数
B1.7?调度室面积=10.00(平方米/人)×调度员数
式中:每个调度员按10.00平方米计算,是考虑接待驾驶员办理行车手续及放置调度设备等。
B1.8?站务员室面积=1.50(平方米/人)×站务员数
B1.9 乘务员室面积=0.70(平方米/人)×乘务员数
B1.10 驾驶员休息室面积=0.50(平方米/人)×驾驶员数
B1.11?其他工作用房面积=(6.00~9.00平方米/人)×工作人员数其他工作用房指售票室、广播室、公安执勤室等,如只有1人工作时,应不小于10平方米。
B2 发车位
发车位总面积=客车投影面积×2×发车位数
发车位数=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车位每小时发出旅客人数×(1+20%)
每车位每小时发出旅客人数=客车平均座位数×始发车合理座位利用率
×每小时可发出车次数
式中:合理座位利用率一般取80%,每小时发3个车次;20%是考虑回站客车和部分发出客车同时停靠而增加的幅度。
B3 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面积=客车投影面积×4×驻站客车数
B4 站前广场
站前广场面积=1.00(平方米/人)×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B5 保修车间
保修车间面积=保修车位面积+辅助工间面积+材料库面积
保修车位数=一保作业车位数+小修作业车位数
即: W=NI+N小修
NI=л*TI/8(L*Z/lI-L*Z/lII-L*Z/lIII-L*Z/l修
)
NI小修=(1/8)л*T小修*f*L*Z
式中: W――保修车位数;
NI―一保作业车位数;
N小修――小修作业车位数;
TI、T小修 ――分别为1辆客车进行一级保养及小修作业占用车位的时间,一般取
TI =0.67小时,T小修=1小时;
LI、LII、LIII、L修――分别为客车一、二、三级保养周期及大修间隔里程,通常各
为1500公里、 12000公里、 60000公里及
100000~150000公里;
f――小修作业频率,通常为每1000车公里1次,即1次/千车公里;
L――车日行程;
Z――车站建制客车数;
л――保修不平衡系数,一般可取1.10~1.5。
由于三保、大修周期长, 与一、二级保养、小修作业相比, 年作业次数可以忽略不计,故在计算一保车位时可不予以考虑,保修车位数的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W≈1/8*лTI(L*Z/lI-L*Z/lII)+1/8*л*T小修*f*L*ZB6 职工生活用房
B6.1 职工宿舍面积=国家规定的面积指标数×职工人数
B6.2 福利设施面积=国家规定的面积指标数×计算单位数
附录C 车站占地及建筑面积举例参照表(参考件)
┎───────┰────┰────┰────┰────┰────┰────┒
┃客车日发 ┃10000 ┃7000人次┃5000人次┃3000人次┃1500人次┃500人次 ┃
┃ 送折算量┃ 人次 ┃ ┃ ┃ ┃ ┃ ┃
┠───────╂────╂────╂────╂────╂────╂────┨
┃最高聚集人数 ┃1600人次┃1260人次┃1050人次┃750 人次┃420 人次┃150 人次┃
┠───────╂────╂────╂────╂────╂────╂────┨
┃ 驻站客车数 ┃150 辆 ┃100 辆 ┃75 辆 ┃ 40 辆 ┃ 20 辆 ┃ 5 辆 ┃
┠───────╂────╂────╂────╂────╂────╂────┨
┃ 总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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