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59号
- 【发布日期】1995-05-10
- 【生效日期】1995-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立即停止粤华电公司国家股、法人股 转配部分上市流通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立即停止粤华电公司国家股、法人股
转配部分上市流通的紧急通知
(1995年5月10日证监发字[1995]5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市稽核部在给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存管部的文中称粤华电配股冻结的转配部分共2458.4125万股,可进入流通系统。这种做法违反了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你所应立即停止办理珠海华电股份有限公司(粤华电)1994年配股中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上市流通事宜,并立即通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停止将粤华电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转换为可流通股份。
我会重申,1995年内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以前,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今后,此类问题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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