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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 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52号
  • 【发布日期】1998-09-23
  • 【生效日期】1998-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 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
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铅、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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