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 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
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1日国税函[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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