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 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5)7号
  • 【发布日期】1995-10-06
  • 【生效日期】1995-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 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
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法复(199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