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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外贸部门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322号
  • 【发布日期】1989-07-06
  • 【生效日期】198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外贸部门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对外贸部门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7月6日(89)国税流字第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外贸的发展,多年来国家一直对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外贸系统批发、调拨进出口商品的业务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随着外贸的发展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贸部门的经营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有些免税业务现已具备纳税条件。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决定精神,就有关清理外贸部门免税规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按国务院国发<1987>90号文件批准的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其他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一律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业务的免税范围,只限于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进行试点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上述企业把商品批发给其他企业后,其他企业再批发时,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二、对下列业务收入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1.外贸企业及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调拨出口商品的收入和销售收入;
2.外贸企业为组织出口商品,以价拨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企业销售原材料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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