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明确生漆等危险货物在国内 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明确生漆等危险货物在国内
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8号文印发)
鉴于国内水路运输的特点和实践,参照国内铁路、公路运输的现状,根据交通部1996年第10号令《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危规》”)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现明确以下事项:
一、下列危险货物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1.国内危规编号32199项下的货物,联合国编号1266,闪点23 ̄61度C.C.,并能与水完全混溶,且每一容器容量不超过250升,如:花露水等货物。
2.生漆(大漆),国内危规编号61872。
3.氯铂酸,国内危规编号81507,联合国编号2507。
4.氯化锌及其溶液,国内危规编号83504,联合国编号2331和1804。
5.镓(金属镓),国内危规编号83506,联合国编号2803。
二、下列货物可按《国内危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水路运输:
1.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2195;
2.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黏剂,国内危规编号32196;
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2199;
4.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国内危规编号33645;
5.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国内危规编号33647;
上述货物在国际航线运输时,仍按《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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