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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 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监字第392号
  • 【发布日期】1995-07-07
  • 【生效日期】199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 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
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工作岗位上创出新水平、作出新贡献,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地搞好工程建设,决定评选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200人以内。

第三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
(三)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抵制不正之风,在经济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集团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五)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前或按期实现合同工期,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至少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
(七)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四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推荐工作,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
地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优秀项目经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全国性总公司,下同)和军队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优秀项目经理,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基建局,工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审核推荐。

第五条 成立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被推荐的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应填写《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四份,由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填写推荐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评委会严格按照评先标准,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建设部核准。

第八条 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由建设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表彰。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九条 评委会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状,并给予项目经理降低资质等级一级的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在二年内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并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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