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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17号
  • 【发布日期】1996-06-25
  • 【生效日期】1996-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6月25日证监发审字〔1996〕117号)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申请报告》(君字〔1996〕66号)及发行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函》(新证监办〔1996〕010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报送的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A股1750万股。每股发行手续费为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发行公司,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期间每天将发行申购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总结、发行收费开支的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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