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90)交运字447号1990年8月14日)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去年十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船公司在办理一九八九年度的年检和重新登记前,先由我部进行行业归口审核。目前,此项年审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获准从事国际运输船公司和船只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重新印发,详见附件一,并就今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名录》的船公司和船只(不包括我部授权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自治区交通厅核准的一千载重吨以下航行港澳航线的商船),除非持有本通知下达后我部发出的单项批准文件,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北京时间零时起,不得再从事国际间水上客货运输,各港务局、港务监督均须切实执行。
二、船检、港监部门应按《名录》,对船舶所持证书严格审验,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通过此次年审,对每一船公司的运输经营范围均作了较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公司超出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是非法的,各船公司要切实按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为便于各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加强管理,作好宏观调控,凡经营范围是为完成本省国际运输任务为主的船公司,若派船到省外港口装运出口货物,须先征得有关省交通厅(含委、办,下同)的同意。对已在另一省经营出口货物运输的,本着照顾历史、互惠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由有关省交通厅协商办理。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运输船公司和船舶的审批管理,今后,凡变更经营范围,更改法人代表,公司更名、合并、撤销,增减运力,属地方的船公司,一律经所在省交通厅核转交通部审批;属中央各部门的,由各主管部门核转交通部审批。其中,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自治区从事与香港、澳门间运输载重吨壹千吨(含壹千吨)以下的船只,授权上述四省、自治区交通厅代交通部审批。
五、中外合资的船公司,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凡变动注册资金数额、变更法人代表、调整或转让股份、延长或缩短合营期限等,均需经省主管交通部门核转交通部审批,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目前,国际运输船公司已发展到壹百三十家,在近期内,要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的要求,进一步作好治理整顿工作,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审批新成立国际运输船公司。
七、现重新印发我部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85)交海字1637号文件(详见附件二),与本通知同时执行,请知照。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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