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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度中央进口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内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内贸农联字[1995]第12号
  • 【发布日期】1995-02-27
  • 【生效日期】1995-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度中央进口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度中央进口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内贸农联字[1995]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棉花总公司:
为切实管好棉花市场,保证1995年度中央进口棉花调运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经研究决定,对中央进口的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1995年度中央订货进口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委托国内贸易部中华棉花总公司在上海、大连、天津、青岛、广州、南通、宁波等口岸接运。

二、调运证加盖国内贸易部农业服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的印章,一式四联,分口岸编号,实行一车(船)一证。第一联为“工商检查验证单”(样单附后),在对随行棉花货单的国别、数量、收货人等核对无误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站)即予放行。第二联“交用户”,用于调运单位办理运输手续。第三联为工商局存根。第四联为存根。

三、为加快进口棉花的调运工作,调运证的发放委托中华棉花总公司按规定具体办理。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口棉花调运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或使用涂改无效调运证运输棉花的,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严处。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请随时报告主管部门。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中央进口棉调运证(略)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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