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 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
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交通部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港务局,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交水发〔1999〕119号文印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国际航运市场发展很快,除国际航运企业以外,船舶代理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从数量上、经营规模上和完成的业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增长,为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航运市场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航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有些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中,行为不规范,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跨区域、超范围经营,不执行国家费收规定,个别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权的船舶,严重扰乱了国际航运市场秩序。
为了逐步建立我国健康有序、竞争规模的国际航运市场,针对当前我国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若干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1990年我部颁布《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第5号令)以来,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调整。为此,部正在组织修订新的管理规定。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新的《国际船舶代理业管理规定》出台前,暂缓受理设立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含分公司)的申请。
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有义务指导、督促委托人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未取得集装箱班轮航线经营权的航运公司或经营人提供代理服务,如有违反,部将在自发现违规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代航运公司或船舶经营人提出的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申请。
三、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一定要严格遵守《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严禁超越核定经营范围、未经批准跨地区经营;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代理;严禁给予委托人帐外暗中回扣、漏征国家运费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船舶提供代理服务。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违规记录将作为今后是否受理设立公司或分公司的依据。
四、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船舶代理业统计制度,停止执行《关于试行国际船舶代理统计报表的通知》(交函运〔1993〕475号)。新的报送统计信息要求,待新的《国际船舶代理业管理规定》出台后再作安排。
五、为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防止航行近洋和港澳航线船舶出现过多过乱的问题,根据集装箱运输市场供求形势和发展趋势,需要加强对从事近洋集装箱运输,特别是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运力的管理。除因规模经济效益需要、船舶技术具有创新贡献的外,对新造或进口用于从事近洋、港澳航线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运力,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
六、有关港口要配合部加强对国际集装箱运输班轮市场的管理。港埠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经营权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港埠企业与航运公司共同作弊、逃避国家关于集装箱运输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的,一经发现,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暂停受理航运公司班轮航线挂靠该港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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