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 【发布单位】国家体委
  • 【发布文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23号
  • 【发布日期】1996-07-05
  • 【生效日期】1996-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23号)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6年7月5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的管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第六条 捐赠(赞助)方与接收捐赠(赞助)方应签订有关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捐赠(赞助)者要求举行捐赠(赞助)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在签定协议前,报请国家体委宣传司批准。

第七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体育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奥委会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必要时国家体委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捐赠(赞助)给参加全国及全国以下各类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和奖品的接收、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