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 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交字[1996]3号
  • 【发布日期】1996-10-17
  • 【生效日期】1996-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 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
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1996年10月17日证监交字〔199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申请增设债券隔日回购和三天回购新品种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增设债券回购新品种的补充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经审核,同意你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新品种。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业务规则,确保新的债券回购品种在交易、清算方面规范、安全运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