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6]第36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期货咨询公司、证券咨询公司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期货代理”经营范围,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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