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国税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07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办公厅),外交部(条法司、西欧司),外
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财政部(条法司、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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