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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 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234号
  • 【发布日期】1999-04-30
  • 【生效日期】199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 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
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34号1999年4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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