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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21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原阳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原阳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阳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原阳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原政文〖2002〗21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原阳县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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