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商品调拨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12号
  • 【发布日期】1989-09-20
  • 【生效日期】1989-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商品调拨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商品调拨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9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外贸、工贸企业间的商品调拨实行代理制后,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免税的规定如何掌握?经研究,我们意见:外贸、工贸企业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收购出口商品调拨给出口公司而收取的经管费,视同进销差价免征营业税,但上述单位使用上级外贸预付资金代理收购商品而收取的经管费及其他费用,属代理业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