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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
  • 【发布日期】2003-07-31
  • 【生效日期】2003-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代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国标委高新函[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是按照“政府启动、官督民办、市场运作”的方式为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等提供技术服务的,为此,同意中标公司向自愿申请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统一代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你委根据服务成本确定,并报委备案。

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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