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 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
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
(1954年7月24日)
你部内社字第85号函询有关结婚登记问题的意见一节,经研究后,兹提出以下的意见,供请参酌。
关于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后,未曾同居,一方或双方即行反悔,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问题如送人民法院处理时,仍须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若仅因当事人间同意与否而发生不同的处理,如法院不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而以未曾同居为理由予以撤销登记,会使群众误解结婚登记后,夫妻身份尚未确立,一定要到同居之后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也会影响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与 婚姻法所定的婚姻登记的精神不甚相符。又如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离婚手续办理,这样既体现了结婚登记的严肃性,在手续上也并不烦难;如一方不同意,则可送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办理,在反对视结婚为儿戏的轻率态度上也是有好处的,因之,主张一律按照离婚手续办理为宜。(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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