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4年3月30日劳人险函(1984)15号)
山东省劳动局:
转去滕县公安局一月二十五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我们意见,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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