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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4)15号
  • 【发布日期】1984-03-30
  • 【生效日期】1984-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4年3月30日劳人险函(1984)15号)

山东省劳动局:
转去滕县公安局一月二十五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我们意见,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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