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单位 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通知
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单位
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通知
(建设〔20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专家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或级的审查,现将批准的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220个单位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予以公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带齐所属通过单位原甲、乙级设计证书原件(1正,2副,1收费证书/套),于2000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取所属单位资质证书。
为提高工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所属通过单位的原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副本(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和收费证书复印件汇总后,于8月31日前寄到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以便提前进行证书打印工作。
附件一: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二:市政公用工程乙级资质汇总表(略)
附件三:石油天然气工程甲、乙级资质汇总表(略)
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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