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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61号
  • 【发布日期】1999-06-14
  • 【生效日期】1999-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61号)

各省、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的效率,衣时掌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基本情况,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第二季度起选择部分企业开展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具体办法是: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城市(或区、县,下同),各调查城市负责抽取25个企业(调查城市名单和企业抽取办法见附件1),由被抽取25个企业(调查城市名单和企业抽取办法见附件1),由被抽取直报的企业按照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见附件2)填写。今年二季度的报表于6月23日前直接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边远地区以传真的方式报送;以后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之前。直报企业名单一般不变动。

二、开展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是统计汇总方式的重要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调查城市全力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各调查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直报企业的抽样工作,督促被抽取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并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为保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有关司局联合成立统计调查小组,具体组织企业直报工作,并指导地方开展抽样调查。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王玉斌、陈峰、柴海山
联系电话:(010)84201375、84201376、84201668
传真电话:(010)84223393、84223483
邮件信箱:ghs@mail.molss.gov.cn
附件:1.直报城市名单和直报企业抽取办法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表

1999年6月14日

附件1 直报城市名单和直报企业抽取办法



一、直报城市名单
北京
东城区、崇文区、海淀区、通州区、平谷县、延庆县

天津
和平区、南开区、汉沽区、津南区、武清县、蓟县

河北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保定市、承德市、廊坊市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吕梁地区、临汾地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

辽宁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源市、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黑龙江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大庆市、伊春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地区、大兴安岭地区

上海
黄浦区、徐汇区、闸北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南汇县

江苏
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镇江市

浙江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地区

安徽
合肥市、蚌埠市、淮北市、黄山市、宿州市、巢湖地区

福建
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漳州市、龙岩市、宁德地区

江西
南昌市、景德镇市、九江市、鹰潭市、宜春地区、吉安地区

山东
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济宁市、莱芜市、滨州地区

河南
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周口地区

湖北
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荆门市、洪湖市、咸宁地区

湖南
长沙市、株洲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永州市、娄底地区

广东
广州市、韶关市、佛山市、惠州市、清远市、潮州市

广西
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地区、百色地区

海南
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东方市、澄迈县、陵水黎族自治县

重庆
万州区、九龙坡区、巴南区、梁平县、云阳县、江津市

四川
成都市、自贡市、德阳市、内江市、达川地区、巴中地区

贵州
贵阳市、六盘水市、铜仁地区、毕节地区、安顺地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
昆明市、东川市、昭通地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地区

陕西
西安市、铜川市、咸阳市、延安市、安康地区、榆林地区

甘肃
兰州市、嘉峪关市、白银市、酒泉地区、武威地区、庆阳地区

青海
西宁市、海东地区、玉树藏族自治州

宁夏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地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

二、直报企业抽取办法
每一调查地区选择25户国有企业,名单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抽样要求为:
(一)企业范围包括本地区所有的国有企业。
(二)各地国民经济16个行业按职工人数排序,人数最多的前4个行业每个行业选择3个企业,5~8名的行业每个行业选择2个企业,9~12名的行业每个行业选择1个企业,排名12~16名的行业共选择1个企业。
(三)要保证调查地区下辖一半以上的县(县级市或同级别地区)有企业入选样本(直辖市及海南省除外)。

附件2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表 号:劳社统年综3表
企业经营状况: 隶属关系: 电话: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地址: 邮编: 文 号:劳社部函〔1998〕116号

┌───┬────┬─┬─┬─┬───┬─┬─────┬──┬─────────┐
│ │ ┌─┤上│报│报│报 │报│报┌─┬─┤报告│ │
│ │报告│#│期│告│告│告 │告│告│#│#│期末├─┬─┬─┬─┬─┤
│ │期末│女│末│期│期│期┌─┤期│期│再│解│再就│#│#│#│#│#│
│ │实有│性│结│新│减│末│#│新│从│就│除│业服│人│签│足│未│未│
│ │职工│ │转│增│少│实│女│进│再│业│、│务中│数│协│额│足│领│
│ │人数│ │下│下│下│有│性│入│就│人│终│心内│ │议│领│额│到│
│ │ │ │岗│岗│岗│下│ │再│业│数│止│实有│ │人│取│领│基│
│ │ │ │职│职│职│岗│ │就│服│ │劳│下岗│ │数│基│取│本│
│ │ │ │工│工│工│职│ │业│务│ │动│职工│ │ │本│基│生│
│ │ │ │人│人│人│工│ │服│中│ │合│人数│ │ │生│本│活│
│ │ │ │数│数│数│人│ │务│心│ │同│ │ │ │活│生│费│
│ │ │ │ │ │ │数│ │中│转│ │人│ │ │ │费│活│人│
│ │ │ │ │ │ │ │ │心│出│ │数│ │ │ │人│费│数│
│ │ │ │ │ │ │ │ │人│人│ │ │ │ │ │数│人│ │
│ │ │ │ │ │ │ │ │数│数│ │ │ │ │ │ │数│ │
├─┬─┼──┼─┼─┼─┼─┼─┼─┼─┼─┼─┼─┼──┼─┼─┼─┼─┼─┤
│甲│序│ │ │ │ │ │ │ │ │ │ │ │ │ │ │ │ │ │
│栏│号│ 1 │ 2│3 │4 │5 │6 │7 │8 │9 │10│11│ 12 │13│14│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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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 │ │ │ │ │ │ │ │ │ │ │ │ │ │
│计│1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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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报表为季报,报告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3日前将填好的报表直接寄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邮编:100716;电话:010-84201375;传真:84223393,84223483)。
2.单位代码指企业在技术监督局注册的惟一代码。
3.企业经营状况指企业上年度是盈利还是亏损。编码:1.盈利;2.亏损。亏损企业是指上年企业利润为负数的企业。
4.隶属关系:1.中央直属;2.省属;3.地市属;4.县属;5.其他。
5.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6.再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人员中,已经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或已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且已经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总数。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是指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的下岗职工中与单位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
8.签协议人数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人数。
9.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领到了报告期内当地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包括已列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花名册,但因下岗职工个人原因而未及时领取的人数。
10.未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领到但未领足当地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包括已列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花名册,但因下岗职工个人原因而未及时领取等情况。
11.未领到基本生活费人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没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总数。
12.栏目关系:宾栏:(1)≥(2),(3)+(4)-(5)=(6),(6)≥(7),(9)≥(10),(9)≥(11),(12)≥(13),(12)≥(14),(12)≥(15),(12)≥(1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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