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
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建城字第29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2年,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以(82)城公字235号《关于印发〈 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指出:凡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单位,都要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按量开采、并交付水资源费。财政部从1982年起,将“城市水资源费”科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预算收支科目。
199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行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收费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179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重申“城市水资源费”是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收支项目,“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1994年,建设部、财政部又以建城〔1994〕第342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保证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的正常。1985年以来,全国开征城市水资源费,为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做出了贡献。
对于当臆一些城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明确指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建设部应抓紧起草,尽快报国务院审批”。水利部和建设部共同起草该办法,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城市水资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同时其他水资源费由水利部门征收。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在今年元月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关于城市水资源费问题,建设部与财政部有了文件,建委、财政厅首先要遵守,地方更要遵守,要按文件办事,不按文件规定办不就乱了吗?”国办发〔1995〕27号文明确重申:“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各地不应随意改变城市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成〔1994〕第342号《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明确的收支科目及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标准,继续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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