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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力字(1990)1号
  • 【发布日期】1990-01-05
  • 【生效日期】1990-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1990年1月5日劳力字(1990)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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