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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26
  • 【生效日期】1999-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就《规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税务检查工作的传统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税务审计工具箱模式,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规程》。制定《规程》的目的,就是将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纳入规范的程序中进行。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特别是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务必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将《规程》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组织好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
从199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涉外税务系统人力资源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8月份将举办第一期国税局师资班,地税局师资班将安排在第二期进行,以后每年都将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除总局组织举办的培训外,各地一定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不等不靠,充分发挥已培训人员的作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每一位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能按《规程》实施税务检查。

三、做好《规程》的试点和实施工作
《规程》的实施,应由涉外税务部门中从事税务检查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少数没有设置涉外税务机构的地区,也应由专门从事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各地在组织好对《规程》的学习与培训的基础上,应立即进行实施《规程》的试点,通过边培训边试点,逐步摸索路子、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规程》奠定基础。从2000年起,总局将对各地执行《规程》的情况进行了解、总结、交流,并从2001年起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推动全国涉外税务检查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向迈进。
各地应将在培训、学习或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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