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国税函发[199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和分税制实施以来,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积极组织税款入库,保证了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常运行。但是,据了解,个别地区在实际征收中,仍出现税款入错库、混库问题和以企业1993年底前原纳税隶属关系征收入库的做法,这与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入库,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属错库、混库和以企业1993年底前原纳税隶属关系征收入库的做法,应予纠正,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自定政策,影响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施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兴办的其他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也应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入库。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顾全大局,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正确地入库。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沈阳、长
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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