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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对“四种钢材”专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物资部/冶金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1990]物研字254号
  • 【发布日期】1990-07-09
  • 【生效日期】1990-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对“四种钢材”专营的通知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对“四种钢材”专营的通知

([1990]物研字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冶金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资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遵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地方金属材料公司从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对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了专营。这对整顿流通秩序,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治理整顿的深入,我国钢材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流通秩序也有所好转。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暂停对“四种钢材”实行专营,必要时再恢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均暂停对“四种钢材”的专营。

二、暂停对“四种钢材”专营后,要继续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坚决取缔层层加价倒卖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均可经营“四种钢材”。现有的钢材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含经营(包括专营、代销)“四种钢材”的,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四种钢材”。

四、钢厂计划外自销的“四种钢材”应和重轨等钢材一样,划出一部分由物资部门指导销售,具体数量由物资部和冶金部共同商定。

五、钢厂在完成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销售“四种钢材”的计划后,可直接售给使用单位和允许经营“四种钢材”的经营单位。

六、暂停对“四种钢材”专营后,各单位要密切注视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共同研究处理。

一九九0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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