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2年1月20日国税函发[199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印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并均已分发你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上: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包括扣缴报告表,下同),各地不得自行修改,原则上也不得增添附表。如确因征管工作需要增加附表的,也要严格控制,力求简化手续,不得过繁,并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税务局核准,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新报表下发后,原印制的纳税申报表应停止使用,如有存量较多的,为了节约经费,可以在1992年的纳税年度内延续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一级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纳税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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