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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06
  • 【生效日期】2002-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河道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
 
    我国一些河流沙石资源丰富,长期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各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非法采沙活动猖獗,乱采、滥挖严重,引起河势变化,造成控导工程脱流,失去防洪作用,出现新的险工、险段,造成崩岸、塌滩,危及桥梁、涵闸、缆线、河道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江河航运安全。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河道采沙管理,确保度汛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道采沙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这项工作关系到防洪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沙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沙管理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河道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采沙者进行水利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自觉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除长江干流外,对其它江河的采沙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建议,解决各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制定采砂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禁采期;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指定专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装备。
 
    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整顿采砂秩序。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许可证,严禁超量装载,严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对违章违法采砂的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度汛安全的,要依法严惩。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与非法采砂者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河道工程整治修复,确保安全度汛。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必须及时清除;对采砂造成河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整治;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 <清除,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利用洪水到来前的有限时间,集中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同时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活动,对本地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于7月底前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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