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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15
  • 【生效日期】1988-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一百六十九
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87〕第4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以及哪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以及审判员认为其他确属应当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审判员应当移送执行。除此之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送达或宣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请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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