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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函[1999]54号
  • 【发布日期】1999-08-06
  • 【生效日期】1999-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1999〕54号19999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 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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