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1999年9月13日保监公告第11号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另设独立的代理网点,不得外出展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
二、保险兼业代理人最多只能同时为4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只能为1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
三、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并根据其总公司统一制定的代理合同文本,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险种及在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原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与此次审核结果不一致的,以此次审核为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兼业代理人,应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上缴原发证机关。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究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
八、各界群众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者,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71530
传真电话:(010)6608630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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