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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关于对联营合同收取鉴证费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5)工商同字第1号
  • 【发布日期】1985-01-14
  • 【生效日期】1985-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关于对联营合同收取鉴证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关于对联营合同收取鉴证费问题的复函

((85)工商同字第1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禄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提出关于联营合同鉴证费的收取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84年《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的精神,对联营、合资合同的鉴证费,以按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二收取为宜,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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