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343号
  • 【发布日期】1992-02-13
  • 【生效日期】1992-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2月13日国税函发〔199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铁路大修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规定至1991年底业已期满。鉴于目前我国铁路设备陈旧老化且原值偏低,运能与运量的矛盾非常突出,现有铁路大修理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经我局研究,对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