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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 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 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劳人险局(1982)13号
  • 【发布日期】1982-10-23
  • 【生效日期】1982-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 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 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
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
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1982年10月23日劳人险局(1982)13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已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应按照《 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的保险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做好工作,予以纠正。至于因体制改变,需要相应改变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体制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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