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 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沈阳市、苏州市、武汉市、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外经贸委、科委:
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71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做好此项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最近下发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各地代表处的沟通与协调。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或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9〕第210号)
各部、室,国内代表处: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已经决定,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我行决定从10月1日起正式开办此项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的范围,按照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在此目录公布之前,暂按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科委制定的《 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1997年版)执行。对于未列入该目录的高技术产品出口,经外经贸部和科技部书面认可,视同目录内的产品给予支持。
二、充分利用出口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担保等项业务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按照我行现行的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按照我行《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执行,即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第一档利率(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执行,现行利率为4.05%。
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费率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五、有关信贷、保险部门应将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情况单独统计反映,并区分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非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六、行内各有关部门和国内各代表处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特点,以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点的信贷、保险、担保等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了解我行的各项业务和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的政策措施,切实办好此项业务。
在办理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九九九年九日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