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30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王 晨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周伯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