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7日国税函〔1996〕25号)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附件:(略)
抄送:中国五金矿产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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