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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275号
  • 【发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5号1999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防止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保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5年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三、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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