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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6-18
  • 【生效日期】1987-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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