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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 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铁道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20号
  • 【发布日期】1999-06-21
  • 【生效日期】1999-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 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
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铁路系统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厂、高校及其职工,要直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运输、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运输企业一般以铁路分局(总公司)、直管站段的铁路局为单位,集中参加分局、路局注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与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下属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施工企业一般以工程处为单位参加工程处机关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以相对集中方式参保的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异地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铁路系统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符合条件的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系统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及其职工相对集中异地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铁路系统运输、施工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等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铁路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铁路系统运输、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划分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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